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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3]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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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青中法【2013】218号

发布时间:2013年9月1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拍财产变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流拍财产变卖工作应当遵循审判、执行与变卖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紧密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中的流拍财产变卖工作应当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  流拍财产变卖应当在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设立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  流拍财产变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相关工作人员遇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流拍财产变卖工作实行保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流拍财产变卖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变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章    变卖职责分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委托变卖事项;

(二)确定变卖财产权属,查明变卖财产状况及瑕疵情况;

(三)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变卖相关事项;

(四)确定成交价款交纳期限、变卖的暂缓、中止、撤回及恢复等事宜;

(五)出具裁定书,办理变卖财产交付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当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发布变卖公告;

(二)办理变卖移交手续;

(三)提出变卖的暂缓、中止、撤回及恢复的建议;

(四)提交变卖情况说明;

(五)其他应当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青交所的主要职责:

(一)查看变卖财产,熟悉变卖财产情况;

(二)接受意向竞买人咨询,组织意向竞买人看样;

(三)接受法院授权,设立统一的司法变卖专用账户;

(四)出具变卖须知;

(五)提供互联网电子竞价系统及技术服务;

(六)提供变卖电子竞价记录单、竞价结果通知单,提交变卖情况报告;

(七)其他应当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变卖启动

 

第十二条  审判、执行的流拍财产需要以变卖方式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流拍财产变卖审批移送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变卖审批移送表应当填写以下内容:

(一)案号、案由、承办单位、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送达地址;

(三)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

(四)变卖财产名称、数量、变卖保留价、变卖类型(整体或者分零)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变卖财产的租赁或者使用情况、成交后清迁情况、买受人应当承担的税费及成交价款交纳期限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为住户的不动产变卖,迁出后方可启动变卖程序;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变卖成交后将不动产占有人迁出交付买受人,但买受人同意不需要迁出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移送变卖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立案后应当于2日内(工作日,下同)确定主办人。材料不齐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于2日内退回。

第十五条  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受理案件后,应当于2日内起草变卖公告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公告费;公告费交纳后,应当于3日内将《流拍财产变卖移送函》及相关材料移交青交所并发出变卖公告。

第十六条  刊登变卖公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报刊中择优选择一家发布;

(二)标的在异地的或者具有专业属性的,同时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上或者相应专业性报纸上发布;

(三)变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中选择一家发布;

(四)当事人申请同时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五)刊登在报刊明显、醒目的位置,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客观,不得对变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节假日期间不得发布变卖公告(特殊情况除外)。

变卖公告应当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青交所拥有的网络资源上发布。

第十七条  变卖公告期应当为六十日(含节假日)。

第十八条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卖报名时间、地点;

(二)财产名称、保留价及竞买保证金数额;

(三)变卖方式、变卖类型(整体或者分零);

(四)财产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六)交纳保证金的银行户名、开户行及账号;

(七)与变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应及时办理竞买手续的提示;

(八)特别说明:包括瑕疵说明、租赁及使用情况、成交后清迁及买受人应当承担的税费等情况;

(九)青交所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法院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将变卖公告情况书面通知审判、执行人员,由审判、执行人员将公告内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若无法通知的,不影响变卖的进行。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办理竞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变卖实施

 

第二十条  青交所受理材料后,应当立即查看变卖标的,熟悉变卖标的情况并组织报名;若变卖标的与公告载明的不相符应当于2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修改或者补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青交所负责向意向竞买人介绍变卖标的情况,进行招商推介。组织意向竞买人看样,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二条  意向竞买人应当按照变卖公告的要求向司法变卖专用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以变卖公告为准,一般为保留价的20%,最少不得低于保留价的5%。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3日内退还。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司法变卖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收付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凭保证金交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青交所办理竞买手续,签收变卖须知。

青交所原则上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竞买保证金和竞买人信息的查询;确需查询的,应当于变卖结束后经移交法院院领导批准,方可查询。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必须以不低于保留价应价,若不应价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若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则该项责任自动免除。青交所应当在变卖须知中对该规定进行提示,以便竞买人充分了解该规定的含义。

在执行前款规定时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优先购买权人等权利人的法定权利。

第二十六条  青交所应当于变卖公告期满后,择日进行变卖。竞买人应当通过互联网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最高报价者确定为买受人。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内无人报名的,终止变卖。

第二十七条  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参与电子竞价过程,但是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随机方式决定买受人。

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审查和确认,由审判、执行部门作出并书面通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书面告知青交所。

第二十八条  变卖成交的,买受人应当在青交所出具的竞价结果通知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和变卖须知规定期限,将变卖成交价款汇入司法变卖专用账户。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取消买受人资格,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替代买受人;若其他报价人均不同意成为替代买受人,应当终止变卖,并将案件退回。

第三十条  青交所应当在成交价款到账后3日内,将成交价款与竞买保证金一并划入法院案款账户,同时将《变卖情况报告》提交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变卖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变卖时间、变卖财产名称、执行案号、变卖案号、变卖方式、买受人姓名(或者名称)、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等事宜,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竞买人报名表、变卖须知;

(二)电子竞价记录单、竞价结果通知单;

(三)变卖相关费用发票、案款专用收据;

(四)买受人资料:

1、个人:买受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且需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变卖未成交的,青交所应当于2日内,将《变卖情况报告》提交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变卖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变卖时间、变卖财产名称、执行案号、变卖案号、未成交原因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收到《变卖情况报告》后,应当于2日内制作《变卖情况说明》送交审判、执行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审判、执行部门在收到《变卖情况说明》后,变卖成交的应当与买受人办理变卖财产交付相关事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青交所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变卖工作的,应当责令其改正;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变卖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及纪律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部门,需要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七条  暂缓、中止或者撤回变卖的相关程序及档案管理,按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拍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流拍财产变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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