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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用能权交易业务规则(试行)(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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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用能权交易业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用能(煤)权,是指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用能企业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的年度综合能源(煤炭)消费量的权利。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能耗指标包括能源(煤炭)消费指标和能源(煤炭)替代指标。能源(煤炭)消费指标,是指用能企业因新上项目或能源(煤炭)消费空间不足,需有偿获得的能源(煤炭)消费量。能源(煤炭)替代指标,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通过减少存量能源(煤炭)消费为新上项目腾出的能源(煤炭)消费量。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用能权交易,是指能耗指标有偿分配形成的交易行为,包括依申请使用指标交易和市场竞购指标交易两类。

第五条  用能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用能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2〕2号)、青岛市用能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青发改环资〔2022〕228号)等规定;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依申请使用指标交易

第六条  参与依申请使用指标交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省、市重大项目;

(二)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

(三)重大外资招商引资签约项目;

(四)关系全市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依申请使用交易项目交易双方应向产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的评审报告(主要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依申请使用条件、是否享受优惠价格等);

(三)对评审报告审核确定的证明(对单个项目使用能耗指标10万吨及以下的,提交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研究确定意见;对单个项目使用能耗指标10万吨以上的,提交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的研究确定意见);

(四)交易合同;

(五)其他根据交易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产交所在收到交易双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后进行资料合规性审核,将交易双方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缴款通知单》。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缴款通知单》,将交易缴款及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产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  产交所出具《指标交易结算凭证》报市发展改革委,并在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一条  产交所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价款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产交所出具的《指标交易结算凭证》,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能耗指标。

第三章  市场竞购指标交易

第一节  受理用能权交易委托

第十三条  用能权交易委托方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储单位或经批准可以出售能耗指标的用能企业。

第十四条  适用于市级收储的能耗指标,按照收储程序完成指标收储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收储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产交所交易。

第十五条  委托方向产交所出具《用能权交易委托书》及所需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产交所对涉及用能权交易相关挂牌公告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不符合挂牌公告要求的,产交所应及时告知委托方,要求委托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挂牌公告应当对用能权指标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能权指标的名称、数额等;

(二)公告(报名)起止时间;

(三)交易底价、交易方式和成交确认方式;

(四)竞购方资格条件;

(五)保证金;

(六)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七)其他需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委托方需提交的资料和要求:

(一)《用能权交易披露委托书》;

(二)交易申请文件;

(三)核查报告;

(四)专家评审意见;

(五)其他所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节  发布挂牌公告

第十九条  用能权交易挂牌公告应当在产交所网站进行公开发布。用能权交易公告期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购意向方,且不变更挂牌公告内容的,委托方可以按照用能权交易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购意向方,且委托方未明确延长公告期的,本次信息挂牌公告终结,产交所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  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挂牌公告内容的,需经原批准机构批准,由产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第三节  受理受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场竞购类交易项目的竞购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山东省域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项目所属行业未列入国家、省、市限制发展行业目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企业名单。

(四)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竞购意向方应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上报名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进行报名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竞购类交易项目竞购方报名登记时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要求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二)承诺函:针对项目所属行业未列入国家、省、市限制发展行业目录和项目建设单位未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企业名单出具承诺函;

(三)其他根据委托方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竞购意向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完成报名并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竞购意向方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产交所负责对竞购意向方进行登记,并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市场竞购类项目,产交所根据审核意见出具《竞购意向方确认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竞购方,反馈产交所。

第二十七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同意的竞购意向方方可参加竞价,复核不同意的意向方,产交所原路不计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四节  组织交易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告期满后,由产交所依据《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产交所[2015]5号)组织网络竞价。

第二十九条  产交所确定竞购成功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指标数量,出具《成交价款确认单》。

第三十条  根据《成交价款确认单》,成交的竞购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购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三十一条  竞购方应根据《成交价款确认单》,将交易价款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款项)与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交所账户。

第三十二条  青岛产权交易所出具《结算凭证》、《交易凭证》,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结算凭证》、《交易凭证》,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能耗指标。

第三十三条  能耗指标下达后,产交所将交易价款(不计利息)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方指定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用能权交易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产交所[2015]4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能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活动的中止、终结情形的,按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管理办法(产交所[2019]15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产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审核,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产交所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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