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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操作指引(青交所[2016]18号-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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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青交所[2016]18号-2021版】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对外披露信息适用本指引,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房屋租赁等。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及房屋租赁等项目信息披露申请方(如转让方、增资方、招租方等),统称为委托方。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方式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信息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需要信息预披露的,转让方需填写《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加盖转让方公章及骑缝章,并附产权转让相关决议一份,青交所在网站信息预披露板块发布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

第六条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信息发布后,在信息预披露期内转让方需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同意后,在青交所网站予以披露;转让方需变更其他预披露信息的,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告知青交所,并在青交所网站予以公示。青交所在接到转让方书面申请后,变更预披露信息,同时在青交所网站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公告期至正式信息披露止。

第七条  正式信息披露,委托方需向青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纸质文档,信息披露申请书需加盖骑缝章,附件纸质文档需加盖提交单位公章,两页以上的附件需加盖骑缝章。符合信息披露要求,青交所在网站相关板块发布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发布后,青交所相关部门经办人应及时将信息发布网页打印留存。

第八条  信息披露日期以青交所网站公告的开始时间为起始日,信息披露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产权转让项目预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正式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增资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特别要求且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信息披露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可选择在纸质媒体上发布披露信息。青交所发布产权转让披露信息纸质媒体指定青岛日报、证券日报;发布资产转让披露信息纸质媒体指定青岛早报。

第十条  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必须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正式信息披露后12个月内委托方可以变更交易条件及底价多次信息披露。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的,委托方应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应从青交所网站下载并填写《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会同以下资料递交青交所:

(一)转让方关于本次产权转让的内部决议。

(二)标的公司关于本次产权转让的内部决议。

(三)审批机构的批复意见。

(四)产权转让请示(附产权转让方案)。

(五)审计报告(市属企业提交审计结果备案表)

(六)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七)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

1.不能直接从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的转让方和标的公司,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2.标的公司产权登记信息不能从青岛产权交易所产权登记系统中打印的,提交产权登记证明。未做产权登记的,转让方提交未做产权登记的说明。

3.涉及标的公司原股东收购的,标的公司原股东应出具是否放弃优先权的意见,如不放弃,应同意场内行使优先权(可单独出具,也可在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中体现)

4.涉及职工安置的项目,应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5.如需披露产权转让协议的,应在信息披露申请书中要求受让方签订该协议作为交易条件,并提交协议电子版。

6.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应从青交所网站下载并填写《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会同以下资料递交青交所:

(一)转让方关于本次资产转让的内部决议。

(二)转让标的权属证明:

1.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2.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权属证明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四)转让标的的图像资料。图像资料的具体要求见青交所网站公示的《信息披露网上公告附图片要求》。

(五)其他。

1.不能直接从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的转让方,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2.需要批准的项目,应提交国资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3.转让标的涉及共有的,转让方需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拟转让不动产出租的,转让方需提前通知承租人;转让标的涉及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以上情况都应在信息公告中予以披露。

4.转让标的设定担保、抵押的,应在信息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承诺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转让标的为在建工程的,应提供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6.如需披露资产转让协议的,应在信息披露申请书中要求受让方签订该协议作为交易条件,并提交协议电子版。

7.符合以下情况的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7.1转让标的涉及资产重组、连带债务处理、职工安置;

7.2单项标的转让底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7.3转让标的为在建工程;

7.4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

8.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增资信息披露,应从青交所网站下载并填写《企业增资信息披露申请书》,会同以下资料递交青交所:

(一)增资企业关于本次增资的决议。

(二)审批机构的批复意见和企业增资请示。

(三)企业增资方案。

(四)审计报告(市属企业提交审计结果备案表)。

(五)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

1.不能直接从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的增资企业,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2.标的公司产权登记信息不能从青岛产权交易所产权登记系统中打印的,提交产权登记证明。因各种原因为做产权登记的,转让方提交未做产权登记的说明。

3.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方式遴选投资方的,增资企业应提交《投资方遴选方案》,方案中明确投资方遴选方式。其中,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的,应在方案中明确意向投资方竞投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谈判要点、谈判程序、谈判小组的评审规则、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认购数量和出资额的标准等内容。选择以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投资方的,应在方案中明确综合评议的权重分值体系、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其认购数量和出资额的标准、综合评议的时间和程序安排、拟签订的增资协议主要条款和相关责任声明等内容。

4.涉及职工安置的项目,应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5.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的,如有必要,应提交投资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并在信息披露中一同公布。

6.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房产租赁信息披露,应从青交所网站下载并填写《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申请书》,会同以下资料递交青交所:

(一)审批机构的批复、招租单位请示。

(二)招租单位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

(三)招租房屋的图像资料。

(四)招租协议电子版。

(五)其他。

1.不能直接从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的招租方,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2.招租房产涉及优先承租权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还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将交纳保证金的时间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披露,青交所信息披露申请书中设定的保证金交纳时间为信息正式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交易条件的需经转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转让方应重新取得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同意。重新发布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公告确定的公告期。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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