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青交所【2019】20号
发布时间:2019-12-1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企业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交易业务,提高业务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非公开协议交易包括: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协议交易是指转让方(增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选择确定受让方(投资方),并签订交易合同,由青交所出具相应产权交易凭证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双方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须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交易双方是非公开协议交易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青交所根据非公开协议交易相关主体的申请和委托提供见证交易活动、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
第七条 交易双方拟申请在青交所实施非公开协议交易的,应当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实施非公开协议交易的相关决策文件;
2.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3.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方案;
4.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转让方(增资企业)、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受让方(投资方)为国有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需提供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6.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可以提供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7.非公开协议交易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交易合同;
9.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10.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非公开协议交易项目的价款结算方式,根据交易双方自愿原则,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是否进场结算价款。对选择进场结算的,青交所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交易双方选择自行结算的,转让方需向青交所提供价款结算情况说明,及收款凭证。
第九条 非公开协议增资采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需提供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评估报告,确定投资额。
第十条 青交所在收到交易双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及完成交易价款结算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就是否受理做出明确反馈,有权要求交易双方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
第十一条 青交所受理非公开协议交易项目后,应通知交易双方按照青交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非公开协议交易服务费。
第十二条 青交所应在收到全部交易服务费后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非公开协议交易凭证。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对出具非公开协议交易凭证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交易合同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方可生效的,青交所应在获得交易双方提交完整有效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出具非公开协议交易凭证。
第十四条 青交所受理非公开协议交易申请并出具交易凭证的行为,只是对通过青交所实施了非公开协议交易行为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或确认,不构成对相关主体合法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交易安全或交易回报的保证,不对任何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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