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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管理办法(青交所[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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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青交所[2019]15号】

发布时间:2020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青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金融资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中止、终结情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交易进程中交易项目暂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交易进程中交易项目终止的行为。

第四条 青交所可以根据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意向方、利益相关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申请中止或终结交易程序。 青交所在接受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协商、调解,以维护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青交所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一)委托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二)委托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批准交易程序、资格设置备案或审批程序的;

(三)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交易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交易情形的;

(五)交易标的属于共有物业或已抵押的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交易标的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意向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委托方、其他意向方、青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的,造成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八)委托方或买受方无故不推进交易进程,对青交所催办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九)相关交易主体违反青交所操作规程、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等有关规定,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交易过程中,因交易项目或其相关参与主体涉诉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一)申请人提出终结申请,青交所认为应先行中止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结的;

(十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青交所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二)委托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三)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没有意向方报名的情形下,委托方要求终结的;

(四)项目交易进程中,委托方和意向方或买受方达成一致意见要求终结的;

(五)依法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青交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的决定: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交易异常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二)自首次信息披露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的。

第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有权机构书面通知青交所中止、终结交易的,青交所按通知要求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中止或终结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中止或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青交所在收到中止或终结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或终结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相关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相关情况审查、核实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十一条 青交所对交易项目作出中止、终结决定的,青交所有权对项目当前报价暂缓确认或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青交所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在青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向委托方、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发出中止或终结交易通知;决定不予中止或终结交易的,青交所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导致中止的情形消除后,青交所应尽快恢复交易,并通知交易各方。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在青交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 终结的项目如需再次交易,委托方应重新提交信息披露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青交所作出的不予中止、终结决定有异议的,其他相关主体对青交所作出的中止、终结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青交所提出异议申请,青交所应在查明情况后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中止或终结情形下保证金的处置,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因交易主体违反与交易相关的规定造成交易中止或终结的,违规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构和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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