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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意向方登记受理操作指引(青交所[2016]15号-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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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青交所[2016]15号-2020版】

发布时间:2020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披露期间意向方的登记受理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公开信息披露项目的意向方登记、受理和资格确认行为,适用本指引。司法拍卖和变卖业务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意向方包括:

(一)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金融资产转让项目公开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

(二)企业增资项目公开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的意向投资方;

(三)房屋租赁项目公开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

(四)其他交易项目公开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的意向方。

第四条 第三条所述各类各类项目信息披露申请提交方,统称为项目委托方。

第五条 信息预披露期间,青交所不受理意向申请,只接待项目咨询。业务部门应记录意向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在信息正式披露期间逐一通知意向方。意向方主动浏览青交所网站www.qdcq.net查询信息披露公告等资料的权利义务,不因青交所的工作流程而免除。

第六条 信息正式披露期间,信息披露申请方提交给青交所的全部书面资料对意向方公开,意向方可到现场查阅拍照,不可复印,不可借出。如意向方需进一步了解标的信息或需现场查勘标的,青交所应向意向方提供联系人信息,协助意向方联系进一步洽谈或看样时间。

第七条 意向方应在信息正式披露期间内在青岛所网站根据意向方不同的主体下载合适的意向方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报名表格。意向方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意向方在报名申请时除填写提交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自然人意向方,如不能直接从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的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二)自然人意向方,如不能通过“人证同一认证设备”识别身份信息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意向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四)意向方申请资料中申请表格要求提交原件,其他资料可提交复印件。如手填表格和签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五)意向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应加盖意向方公章,两页以上的资料应盖骑缝章;自然人提交的资料每页都应有提交人签字按手印。

第九条 意向方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意向方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内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出资比例,并委托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相关手续。有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的项目,如公告中未有明确说明,则要求联合体内各方都应符合条件。

(二)意向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意向方应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不得购买资产。

(四)意向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房地产共有人、房地产承租人或其他权利人可依法行使优先权的,应与其他非优先权人按照同样流程参与交易,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行使优先权。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意向方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青交所受理意向方申请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公告截止日北京时间十六时三十分。自然人意向方本人、非自然人意向方授权委托人应在此时间之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青交所现场递交意向申请表及所需其他报名资料,通过“人证同一认证设备”核验本人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自然人意向方原则上需本人现场办理意向方登记手续。如需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如未成年人为项目意向方,应由其全部法定监护人到现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全部法定监护人在意向申请表上签字,并承诺“法定监护人同意对意向方在本交易过程中的全部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如提交资料完整,青交所业务人员现场将意向方信息录入系统,意向方现场签署竞价文件,办理意向方登记手续。对于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意向方,应现场通知意向方补正资料。意向方资料必须在信息公告截止时间前补正完毕,逾期未补正完毕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项目,保证金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北京时间16:00前到达青交所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对于信息披露公告中未设置资格条件的项目,意向方在递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完成报名,且保证金在信息披露公告中规定的交纳截止时间前到账后,即为所报名项目的合格意向方。青交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当日将挂牌结果通知书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委托方。

第十六条 对于信息披露公告中设置了资格条件的项目,青交所在信息公告期满当日将挂牌结果通知书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青交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委托方无异议的意向方,即为所报名项目的合格意向方。

第十七条 意向方应按竞价文件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参与竞价,经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报价者为本项目买受方。如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了其他交易方式,按公告披露的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如委托方对征集的意向方结果有异议,青交所按委托方的书面回复意见暂时中止交易并通知意向方,由委托方将相关异议报告批准单位,由批准单位决定意向方是否符合条件,青交所将再按批准单位意见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到达信息披露公告中指定账户的,或未在公告期间办理报名手续的,或报名资料不符合本指引规定且未按规定时间补正资料的,均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青交所。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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