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行使优先权(以下简称“行权”)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享有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租人转让或公开招租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享有优先权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等条件,指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同等条件的相关规定和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受让方或承租方须接受或承诺的所有条件。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优先权人,是指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的竞买人。本规则所称普通竞买人是指不具有优先权的其他竞买人。
第五条 委托方向产交所委托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就交易事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通知优先权人,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在信息正式披露期内,优先权人需与普通竞买人一样按公告要求报名竞买,交纳交易保证金。是否具备优先权需产交所根据委托方提交的信息披露委托书所载相关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后台予以确认,并在信息正式披露期满当日,将优先权人与普通竞买人的登记及确认情况通过交易系统推送《挂牌结果通知书》方式告知委托方。
第七条 交易活动中,只征集到优先权人一家意向方的,委托人和优先权人双方需通过交易系统,按照转让底价与优先权人报价孰高原则成交。
第八条 交易活动中,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其中包括一家优先权人的,优先权须在场内行权,优先权人与普通竞买人一起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对普通竞买人的每一次出价都有权表示在该价位是否行权。同一个竞价周期,场内可多次行使优先权,竞价结束后不能在场外行权。
第九条 交易活动中,有两个及以上优先权人参与交易的,建议优先权人协商确定各自竞买比例,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买。全部由优先权人组成的联合体享有优先权。优先权人拒绝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买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优先权人与普通竞买人组成联合体参与交易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青岛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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