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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互联网司法变卖电子竞价规则(青产交[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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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青产交[2013]2号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2日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互联网司法变卖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3]218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司法变卖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互联网司法变卖电子竞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交所有限公司")是互联网司法变卖电子竞价活动的组织者,为电子竞价活动提供交易系统,管理维护电子竞价活动秩序。参与互联网司法变卖电子竞价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规则要求,并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释义

(一)本规则所称的电子竞价活动,是指通过媒体和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的司法变卖公告,公开征集的符合公告要求的竞买人,依据相关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由青交所有限公司组织竞买人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竞价的过程。

(二)本规则所称的电子竞价方式,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电子竞价活动。

(三)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已经青交所有限公司确认的参加司法变卖的法人或自然人。

(四)本规则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受让标的的竞买人;或使用优先权以最高应价受让标的的优先权人。

(五)本规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司法变卖过程中,竞买人办理了司法变卖竞买手续后交付的竞买保证金。

第五条 竞价原则

(一)电子竞价的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组成,自由竞价期和限时竞价期时长及电子竞价参数由青交所有限公司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设置。竞价时间以青岛产权交易所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

(二)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可撤回。

(三)竞价成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同等价格优先权优先原则。

(四)竞买人必须以不低于起拍价格应价。若不应价,则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违约金。若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则该项约定责任自动免除。

第六条 电子竞价须知

青交所有限公司须根据司法变卖不同标的准备《青岛产权交易所司法变卖电子竞价须知》(以下简称竞价须知)。《竞价须知》应明确软件使用说明及竞价参数、项目编号、标的名称、起始价格、竞价开始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电子竞价登记手续办理

(一)竞买人应在竞买登记时办理电子竞价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青交所有限公司查验《竞买登记表》、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电子竞价账号由青交所有限公司录入(原则上登录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电子竞价账号),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现场设置电子竞价登陆密码。竞买人登陆电子竞价系统发出竞买申请后,由青交所有限公司开通其交易权限,并出具《网络竞价通知单》和《竞价须知》,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第八条 电子竞价的准备 

竞买人须按《竞价须知》要求,自行通过互联网下载电子竞价客户端,并安装程序。竞买人应在电子竞价开始前,登录电子竞价系统并做好竞价准备。竞买人在参与竞价过程中须遵守电子竞价系统设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条 竞价过程

电子竞价的竞价过程由自由竞价期和多个限时竞价期组成,第一阶段为自由竞价期,在此期间,竞买人须不低于起拍价(电子竞价系统中的“起始价格”)报价,每一次报价不得低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自由竞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期。

第二阶段为限时竞价期,限时竞价期由一个或者多个限时竞价期组成。在一个限时竞价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下一个限时竞价期;在某个限时竞价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电子竞价结束。

第十条 竞价结果 

电子竞价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青岛产权交易所在《竞价结果通知单》上签章,并由青交所有限公司通知买受人签章确认《竞价结果通知单》。

第十一条 竞价中止

竞价中止是指在电子竞价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严重影响电子竞价程序正常运行的情形时,竞价主持人请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经同意后由竞价主持人、系统管理员签署《竞价中止通知单》竞价主持人宣布中止竞价,青交所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将电子竞价进程予以中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 竞价重启

重启竞价条件成熟时,竞价主持人请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经同意后由竞价主持人、系统管理员签署《重启竞价通知单》竞价主持人宣布重启竞价青交所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将电子竞价进程予以重启的行为。

第十三条 竞价终结

竞价终结是指在电子竞价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严重影响电子竞价程序正常运行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竞价主持人请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经同意后由竞价主持人、系统管理员签署《竞价终结通知单》竞价主持人宣布终结竞价青交所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将电子竞价进程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十四条 竞价主持人与系统管理员

竞价主持人由青交所有限公司涉讼资产交易部门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由青交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在竞价开始前启动电子竞价系统进入竞价准备阶段,系统启动后竞价主持人与系统管理员全程监督整个竞价过程,在电子竞价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严重影响电子竞价程序正常运行的情形时竞价主持人负责请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会同系统管理员处理相关情况,并负责告知竞买人电子竞价异常状况的处理结果,存档《竞价中止通知单》、《重启竞价通知单》、《竞价终结通知单》。

第十五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一)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的,其在竞价过程中可随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无更高报价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竞得该标的。

(二)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价的,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厅现场进行电子竞价。在限时竞价期结束前,优先购买权人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有其他优先购买权人表示要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告知现场竞价主持人并签署《行使优先购买权确认书》,如无更高报价电子竞价系统进入“数据验证”阶段后以线下抽签方式确定买受人;如有更高报价,而各优先购买权人不做表示的,则该最高报者竞得本标的。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一)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价时应选择安全稳定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设施,如在竞价过程中因竞买人设备问题出现网络中断、计算机故障等影响竞买人报价,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考虑到网络延迟,竞买人应避免在限时竞价期最后时间段内压秒报价,若在限时竞价期压秒报价导致报价不成功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竞价过程中因战争、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网络运营商突然中断网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竞价服务器不能提供竞价服务的本次竞价活动自动中止,当前报价结果无效,青交所有限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竞买人应在竞价活动开始前充分了解竞价系统,熟悉操作过程,如有疑问可随时向青交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咨询,联系电话:0532-66718926、66718929。如竞买人因操作不熟练影响报价,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

(一)本规则由青交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司法   变卖   竞价   规则

抄送:青岛产权交易所备案

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3年0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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