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并且在挂牌期限以后,可以经由双方的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合同,并附上相应的附件资料。
(一)、产权转让合同的制定
1、产权转让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须符合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文本要求。
2、产权转让合同应根据不同标的而制订。
3、产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必须字迹端正、清晰,数据准确,不得涂改。产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必须列具目录,按产交所统一印制的封面装订成册。
(二)、相应的附件资料:
1、标的企业
(1)国有、集体企业
A、评估报告
B、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C、企业营业执照
D、企业税务登记证
E、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成立批复/联营协议
(2)公司制企业(包括三资、民营)
A、评估报告或交易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B、企业营业执照
C、企业税务登记
D、企业股东会决议
E、企业章程
F、验资报告
G、如涉及外资的,须提供外资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文
2、出让方
(1)国有、集体企业
A、企业营业执照
B、企业税务登记证
C、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批文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D、资产评估报告(整体、部分)
E、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F、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2)公司制企业
A、企业营业执照
B、企业税务登记证
C、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D、资产评估报告(整体、部分)
E、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3)自然人
A、身份证或护照
B、产权所有者证明
C、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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