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签约

  在交易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并且在挂牌期限以后,可以经由双方的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合同,并附上相应的附件资料。
   (一)、产权转让合同的制定
  1、产权转让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须符合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文本要求。
  2、产权转让合同应根据不同标的而制订。
  3、产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必须字迹端正、清晰,数据准确,不得涂改。产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必须列具目录,按产交所统一印制的封面装订成册。
  (二)、相应的附件资料:
  1、标的企业
  (1)国有、集体企业
  A、评估报告
  B、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C、企业营业执照
  D、企业税务登记证
  E、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成立批复/联营协议

  (2)公司制企业(包括三资、民营)
  A、评估报告或交易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B、企业营业执照
  C、企业税务登记
  D、企业股东会决议
  E、企业章程
  F、验资报告
  G、如涉及外资的,须提供外资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文

  2、出让方
  (1)国有、集体企业
  A、企业营业执照
  B、企业税务登记证
  C、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批文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D、资产评估报告(整体、部分)
  E、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F、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2)公司制企业
  A、企业营业执照
  B、企业税务登记证
  C、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D、资产评估报告(整体、部分)
  E、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3)自然人
  A、身份证或护照
  B、产权所有者证明
  C、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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