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可以委托具有青岛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向青岛产权交易所申请出让产权。出让方也可以直接向青岛产权交易所申请出让产权。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须与具有青岛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或青岛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合同”
出让方应向青岛产权交易所或委托经纪机构向青岛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1、出让方材料
(1)出让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产权证等;
(3)准予产权出让的决议和批准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出让标的的有关材料
(1)工商登记材料;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3)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4)上市申报书;
(5)企业章程
破产企业申请上市时,出让方须委托经纪机构或自行向青岛产权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1)受理法院宣告成立破产清算组的批准件;
(2)成立清算组名单;
(3)清算组与会员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4)企业产权上市申报书;
(5)受理法院对出让内容及底价的确认书;
(6)有关产权归属的有关材料 (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等复印件);
(7)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8)产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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