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产权交易所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流程

青岛产权交易所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流程

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依据市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5]8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国有实物资产的公开挂牌转让工作,产交所委托所属的青岛企业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为明确产交所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特制定该工作流程。
一、  申请入市
(一)责任部门:
资产交易中心
(二)需完成工作:
《资产入市挂牌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程序
1、资产交易中心建立对外信息接收渠道,接收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根据《通知》和《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让方持以下资料到资产交易中心办理入市申请。
(1) 转让方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
(2) 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相关文件;
(3) 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5) 资产无债务纠纷的承诺书;
(6) 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表;
(7) 企业资产权属证明(如房屋的房产证);
(8) 其他有关材料。
2、资产交易中心负责对入市挂牌资产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分为初审及复审,初审由工作人员进行,需核对转让方提报资料数量及主要内容是否正确,初审通过的,工作人员签字。复审由经理进行,复核初审内容并核对企业提报资料内容,复审通过的,资产交易中心经理签字。
3、审核工作两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资产入市挂牌受理通知书》。
二、 公开挂牌
(一)责任部门:
资产交易中心、信息工程部
(二)需完成工作:
《实物资产入市挂牌申请书》
相关媒体发布的信息
(三)工作程序
1. 经过审核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资产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编制《青岛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入市挂牌申请书》(以下简称《挂牌申请书》)。《挂牌申请书》内容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书、挂牌项目的情况介绍、转让底价、受让方条件、资产交易中心审核意见、挂牌情况、反馈记录等内容。《挂牌申请书》作为挂牌项目的跟踪记录汇总。
2. 资产交易中心审核资产所有人填写的项目基本情况,并负责将审核通过的资产在二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发布。信息工程部接到《挂牌申请书》后签字确认。
3. 挂牌转让的资产帐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出让信息须通过媒体发布,并同时在青岛产权交易网进行发布,挂牌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出让信息公告费用金额填写在《挂牌申请书》的相关表格。
4. 转让的资产帐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须在青岛产权交易网进行信息发布,由资产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确定竞价交易方式,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拍卖、招标程序。
5. 产交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的联系部门为资产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中心设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由专人负责对外解释工作。
三、 项目推介与受让方登记
(一)责任部门
资产交易中心
(二)需完成工作
《挂牌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
《挂牌资产交易收购意向受理通知书》
(三)工作程序
1. 挂牌项目资料通过“青岛产权交易网”对外界开放,以扩大寻找潜在的受让方。
2. 资产交易中心负责受理产交所会员或意向受让方对公开挂牌信息的咨询,并根据意向受让方具体情况及要求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
3. 资产交易中心组织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的洽谈及协调现场考察,对于所有意向受让方要提供一致的洽谈与考察标准。
4. 资产交易中心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对有受让意向的,须填写《挂牌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并提交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资产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人进行审查,通过的出具《挂牌资产交易收购意向受理通知书》
5. 对于进行登记的意向受让方,资产交易中心要保存记录,并填写在《挂牌申请书》的相应表格中。
四、 交易转让
(一)责任部门
资产交易中心
(二)需完成工作
1、组织实施交易
2、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三)工作程序
1. 在公开挂牌工作日后,资产交易中心与资产转让方按照有关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意向受让方数量,并按照意向受让方登记的情况和资产转让项目的特点,选择交易方式。
2. 若有多个竞买方,出让的资产视转让情况,以转让价格高低作为选择受让方标准的,原则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依照价格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买以确定受让方。若转让的资产需要综合考虑转让价格、企业后续发展等因素,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综合评判意向受让方的各项条件,确定受让方
3. 若只有一个竞买方登记,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资产转让;
4. 资产转让方式的确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分管领导审核。
5. 对于采取电子竞价方式的转让项目,资产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电子竞价。
6. 对于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转让的资产,资产交易中心将会同选择确定的拍卖、招标机构按照拍卖法、招标法规定办理。
7. 资产交易中心定期将转让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8. 资产交易中心组织资产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将成交金额填写在《挂牌申请书》的相关表格。
五、交易结算
(一)责任部门
资产交易中心、财务结算部
(二)需完成工作
《产权转让交割单》
(三)工作程序
1. 财务结算部设立实物资产交易专用账户。
2. 资产转让经复审通过的,资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给分管领导审核。
3. 审核通过的,受让方将资产转让款项交产交所,进入指定的专用账户。
4. 资产交易中心依据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或资产交易中心与客户双方按约定的标准收取,将审核通过的资产交易费用填写在《挂牌申请书》的相关表格,转财务结算部收取交易的相关费用。
5. 依据财务结算部结算完成的凭证,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6. 转让、受让双方完成资产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资产交易中心通知财务结算部将资产转让款项返还转让方。
六、档案管理
(一)责任部门
资产交易中心
(二)需完成工作
归档资料
(三)工作程序
1. 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定期整理归档。
2. 资产交易中心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制定编号,编制目录,统一保存。
3. 查询档案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认可,由专人办理查阅手续。
七、鉴证
由市国资委批复处置的大型成套设备、评估值较大的资产,按上述“一、二、三、四”流程办理后,再按以下程序到鉴证部办理鉴证:
1、鉴证部接收资产交易中心及信息工程部挂牌相关资料。
2、鉴证部接收代理会员提交的鉴证资料,并负责形式审核。审核分为初审及复审,初审由工作人员进行,需核对企业提报资料数量及主要内容是否正确,初审通过的,工作人员签字。复审由鉴证部主任进行,复核初审内容并核对企业提报资料内容,复审通过的,鉴证部主任签字。
3、对于有疑问的交易项目,由鉴证部提出申请,并组织产交所审委会审议,明确审议的意见并予以办理。
4、转让经复审通过的,鉴证部提交鉴证资料给分管领导审核。
5、审核通过的,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并将鉴证费用填写在《上市挂牌申请书》的相关表格,转财务结算部进行资金交割并收取交易的相关费用。
6、依据财务结算部结算完成的凭证,为交易双方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附表
1.实物资产入市挂牌申请书
2.资产入市挂牌受理通知书
3.挂牌资产交易收购意向受理通知书
4.挂牌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
5.资产转让合同
6. 产权转让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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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5]88号

20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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