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办关于加强对不良资产核销和产权处置有关工作监管的通知 青国资(2003)26号


市国资办关于加强对不良资产核销和产权处置有关工作监管的通知 青国资(2003)26号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纪委和市纪委关于“全面实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加强对国有(含城镇集体,下同)产权交易行为监管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良资产核销和产权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加强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核销不良资产的问题。市国资办按规定程序下达核销批复文件前,先以函件的方式,委托青岛产权交易所将拟核销的不良资产所对应的实物资产进行回收。根据回收情况,据实调整有关核销数据后,再正式向企业下达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文件。
   2.关于国有产(股)权处置问题。市国资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正式下达批复文件前,先行向企业下达《产(股)权登记或办理转移交割单通知函》,并注明国有产(股)权处置方式,由企业持《通知函》到青岛产权交易所办理产(股)权登记或产(股)权转移交割单手续。青岛产权交易所自接到《通知函》的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在《通知函》上签署经办意见转产权管
理处,收到青岛产权交易所的经办意见后,市国资办于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下达正式批复文件。
    3。涉及核销不良资产和产《股,)权处置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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