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资产权〔2010〕1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7〕123号)、《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8〕1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9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市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都应按规定进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境外企业的国有出资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单位)是否制订了境外产权登记相关制度,是否有职能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境外企业是否根据境外产权登记规定要求,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申报。 (三)境外企业是否发生对外投资、分立、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 (四)所出资单位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和相关资料的保管、建档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2009年度检查工作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期。所出资单位要以2009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数为基础,指定专门人员认真核对企业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等基本情况。 (二)所出资单位应在完成所出资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汇总填写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表(见附件二)、境外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见附件三)。所出资单位应于5月30日前,将以上表格报至青岛产权交易所。 (三)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所辖区(市)属境外企业填写调查表,将所辖区(市)的境外企业统计表格审核并备份后,于5月30日前报至青岛产权交易所。 (四)市政府国资委于5月初组织人员对所出资单位的境外产权登记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境外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境外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所出资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精心组织、专人负责、具体落实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产权登记工作。 (二)各境外企业要遵循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和整理申报资料,企业负责人复核签章后,由所出资单位汇总审核,确保检查内容的完整、真实。 (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按照登记规定由所出资单位组织申报境外产权登记,并由所出资单位负责对产权登记所需的外文资料翻译校对后,同时报送中文译件和外文原件。 (四)市政府国资委将对所出资单位的2009年度产权登记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联系电话:85822920 联系人:刘 欣
附件:1、【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doc】下载
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表.doc】下载
3、【境外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doc】下载
4、【各有关单位名单.doc】下载
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