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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资委【2016】 17号)

来源:  时间:

文号:青国资委【2016】 17号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1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直大企业:

近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房产、设备等资产出租工作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严格制度,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调查摸底。近期,各市直大企业要组织对已出租及可出租的房产、设备等资产情况进行一次梳理,查清底数,逐一建立台帐,完善档案。

二是严格审核。各市直大企业要根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国资委〔2008〕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组织对房产、设备等资产的出租方案、决策程序、出租合同、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回等重要事项进行一次严格审核。

三是认真整改。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各市直大企业要立即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善。对负有违规违纪责任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承租方欠缴租金的,要限期收回其所欠租金;承租方有违反合同、违规违法经营等行为的,要依法采取收回其承租权等措施,加以纠正。

四是完善制度。各市直大企业要根据《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发现的问题和各企业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房产、设备等资产出租的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推动市直大企业发展改革60条意见(试行)》(青国资委〔2013〕44号)精神,资产出租事项属生产经营行为,可不再向国资委进行事先备案。各市直大企业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等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资产出租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和监督机构将对这项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抽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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