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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房屋公开招租业务规则(试行)(青交所〔2018〕2号-2021版)

来源:  时间:

文号:青交所〔2018〕2号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6日

青岛产权交易所

房屋公开招租业务规则(试行)

(青交所〔2018〕2号,经中共青交所支委会2021年第12次会议研究,2021年9月16日第一次修订。)

 

 为规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青交所”)房屋公开招租业务,明确业务流程,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房屋依法公开招租行为。

第二条  房屋公开招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青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应符合《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青财资〔2019〕14号)规定;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应符合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国资委[2008]57号)、《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资委〔2016〕17号)等规定;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理招租委托

第三条  招租方应当具有所招租房屋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条  招租方应当向青交所提交《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及所需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青交所对涉及招租房屋相关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青交所应及时告知招租方,要求招租方进行调整。

第六条  房屋公开招租原则上不应针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由招租批准机构审批。

第七条  招租公告应当对招租方和招租房屋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租方的名称、地址;

(二)招租房屋的名称、面积和坐落位置、用途要求等情况介绍;

(三)公告(报名)起止时间;

(四)出租期限及出租底价;

(五)承租方资格条件;

(六)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八)其他需披露信息。

第八条  招租方需提交的资料和要求:

(一)《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

(二)招租批准机构的批复文件、招租方请示文件、招租方相关决策文件;招租方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应有招租批准机构书面认可;

(三)不能直接从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的招租方(视为招租方同意青交所从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四)招租方有关招租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评估报告;

(六)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约定事项需填写完整);其他区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租赁按照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招租方决定是否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

(七)招租方应就招租房屋用途、租金支付方式、招租房屋交接等事项在交易条件中约定。如项目涉及免租期、装修或改建要求、原承租方费用补偿等其他特殊事项,也应在交易条件中进行约定;

(八)招租房屋涉及共有或招租房屋上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出租的有效文件或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九)招租方应对招租房屋的清收交付承担全部责任。公开招租信息发布前招租房屋内有承租方的,招租方需提供《招租方清房交付承诺函》;如招租方不能提供,应协调原承租方向招租方出具即时搬离的承诺;

(十)招租房屋涉及优先权的,招租方负责在《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中予以明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青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所需提交的资料。

招租房屋权属关系复杂、存在妨碍招租活动情形的,青交所可以要求招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招租信息披露应当遵守《青岛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操作指引(青交所[2016]18号)》的规定要求,并在青交所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  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低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招租方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招租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青交所将相关情况告知招租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首次招租公告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招租方可以降低租赁价格或变更招租条件后重新披露招租信息。

青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首次公开招租未成交,经招租批准机构批准,可在不低于评估价90%的范围内,组织再次招租。连续两次降价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招租方可自行寻找承租方,由此产生的意向承租价格不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可以直接成交;低于前期挂牌价格时,以意向承租价格为底价再次到青交所进行公开招租。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首次公开招租未成交需要降低租赁价格的,按照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招租首次公开招租未成交需要降低租赁价格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招租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需经原招租批准机构批准,由青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发布,并重新计算信息披露期限。

 

第四章  受理承租意向

第十四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可对招租房屋进行资料查阅和实地踏勘。招租方负责接待意向承租方资料查阅和现场看样,不得无故拒绝意向承租方的资料查阅和实地踏勘要求。招租方对资料查阅和实地踏勘的意向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意向承租方信息。意向承租方在资料查阅和实地踏勘时获取的招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泄露。

第十六条  招租方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由招租方负责对承租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符合条件证明书。意向承租方提交意向承租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招租方出具的符合条件证明书。

第十七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限内提交承租申请,青交所负责对意向承租方进行登记。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对招租房屋和信息披露事项做出详尽了解,接受招租公告要求的交易条件,遵守青交所相关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意向承租方申请意向承租需提交所需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一)意向承租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产权交易所非自然人意向登记表》;

2.不能直接从青交所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的意向承租方(视为意向承租方同意青交所从接入的征信系统中直接获取信息),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类证照复印件;

3.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提交招租方出具的符合其所设资格条件证明书;

4.其他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1.《青岛产权交易所自然人意向登记表》;

2.不能通过“人证同一认证设备”识别身份信息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按公告要求提交招租方出具的符合其所设资格条件证明书;

4.其他所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意向承租方需按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交纳保证金,所交纳的保证金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达青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未按时到账的,意向申请资格无效。

 

第五章  组织竞价

第二十条  招租信息披露期满后,由青交所依据《青岛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青交所[2015]5号) 组织网络竞价。

第二十一条  承租资格确定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在1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确定承租方资格后,承租方应当按《承租付款通知书》将首期租金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租金款项)与交易服务费交纳到青交所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将首期租金余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后,青交所给招租方出具《承租资格确认通知书》。招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招租方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交付招租房屋使用权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交付(交接)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交付(交接)确认书》签署后提交给青交所,青交所给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将首期租金(不计利息)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招租方指定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的处置按《青岛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青交所[2015]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招租方和承租方均可申请青交所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青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审核,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青交所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2022年1月1日废止

 

 

附件:房屋公开招租信息披露委托书(2021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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