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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物资产交易佣金标准的通知(青交所[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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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青交所[2016]12号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0日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实物资产交易行为,结合实际情况,经所长办公会扩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修订实物资产佣金标准,并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实物资产交易佣金是指在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内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或网络电子竞价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佣金。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交易佣金收取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佣金,具体标准如下:

100万以下(含)            计费率3  %

100万以上-500万以下(含) 计费率2  %

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含)  计费率1.5%

2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含)计费率 1  %

1亿元以上                计费率   0.2%

三、采取网络电子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受让方交易佣金按上述标准分段累计收取;转让方交易佣金按以下方式采取分段收取:

1、委托底价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

2、溢价部分按5%收取。

三、报纸公告费由委托方支付。

四、本标准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公司原执行的收费标准废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本标准于2018年9月10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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