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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司法变卖业务管理规定(青产交[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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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青产交[2013]1号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试行)》(青中法[2013]218号)相关规定,为规范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青交所”)司法变卖工作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青交所开展的司法变卖业务。青交所开展司法变卖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青交所负责司法变卖工作的项目登记、标的查勘、标的情况的咨询、竞买登记、竞价交易以及资金结算等业务。

第四条 司法变卖业务设置岗位如下:部门经理岗位、项目经理岗位、竞买登记岗位、档案管理岗位。

第二章  项目登记

第五条  项目经理在接到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移交的《流拍财产变卖移送函》及流拍财产变卖相关材料(评估报告、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后,需办理以下事项:

(一)核对流拍财产变卖公告关于公告期时间是否符合60日(含节假日);流拍财产变卖公告内容是否符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相关内容。

(二)公告中内容如有异议,立即联系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确认,核实无误后记录在《司法变卖项目登记表》中;项目经理应将核实后的流拍财产变卖公告电子版交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在青交所网站发布流拍财产变卖公告并确保与报刊发布流拍财产变卖公告同步。

(三)主动联系办案法官,立即查看变卖标的,熟悉标的情况,对标的进行拍照留存,如变卖标的与公告内容不符应当于2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修改或者补正建议。

(四)在公告期内,项目经理负责接受意向竞买人对变卖标的咨询并组织变卖项目推介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先期沟通法院办案法官,然后合理组织意向竞买人查看标的并填写《司法变卖标的查看表》。

(五)项目经理应根据变卖标的进展情况认真填写司法变卖工作日志并建立竞买人资料库。

第六条  项目经理按照流拍财产变卖公告和《流拍财产变卖移送函》相关内容将变卖标的情况录入青岛产权交易所互联网电子竞价系统。

第七条  部门经理岗位对项目经理录入青岛产权交易所互联网电子竞价系统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启动该项目。

第三章  竞买登记

第八条  竞买登记人员根据竞买人提供的保证金缴款凭证或银行收款回单通过涉讼项目结算系统查询确认其保证金到账后(保证金最后缴纳时间应在流拍财产变卖公告期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北京时间16:30截止,以到达司法变卖专用账户为准),竞买登记人员依据《青岛产权交易所涉讼资产进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竞买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  竞买登记人员审核通过后,提示竞买人阅读《司法变卖须知》中告知条款。竞买人填写《竞买登记表》(一式叁份并加盖涉讼资产业务专用章)。竞买登记人员与竞买人签署《司法变卖须知》(一式叁份),竞买人签收《青岛产权交易所司法变卖电子竞价规则》和《青岛产权交易所司法变卖电子竞价须知》。

第十条  竞买登记人员根据竞买人登记内容录入青岛产权交易所互联网电子竞价系统并打印《网络竞价通知单》(《网络竞价通知单》一式贰份,交由竞买人签收以及青交所留存各一份)。

第十一条  产交所不提供现场竞价席位,对确需提供现场竞价席位的项目,需经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原则上,可为竞买人提供的现场竞价席位为三个,若出现竞买人要求到现场报价超过三个以上的情况,产交所按照“保证金到账先后顺序”的原则提供现场竞价席位。

第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资格根据司法技术管理人员通知为准。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竞买登记人员和竞买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竞买人通过电子竞价客户端进行登陆并详细介绍操作流程及规范。

第十四条  如登记过程出现法院暂缓、中止等特殊情况,项目经理根据法院出具的通知书,无报名项目在网站更新暂缓或中止事项,如有报名做好解释工作以及后续保证金退还。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要确保电子竞价通讯线路24小时线路畅通。系统管理员须提前制定相应的设备调试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任到人。整个竞价交易过程严格执行《青岛产权交易所司法变卖电子竞价规则》。

第十六条  涉讼资产交易部经理负责现场竞价交易主持工作,竞价过程中如因司法拍卖大厅停电、网络线路故障、电子竞价软件问题导致变卖无法正常进行时,部门经理请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后宣布中止竞价,青交所系统管理员中止竞价。重启竞价的条件满足后,部门经理请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宣布在特定时间重启竞价,变卖结束后,部门经理对整个事件进行记录,部门经理和系统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并将情况书面报送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变卖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严重影响变卖活动正常运行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部门经理请示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同意后宣布终结竞价,青交所系统管理员终结竞价。变卖结束后,部门经理对整个事件进行记录,部门经理和系统管理员双方签字确认并将情况书面报送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优先购买权人在参与电子竞价过程中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行使优先购买权。报名时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超过2人次(含2人)应提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到场内报价。当报价过程中出现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部门经理通过现场抽签形式确定买受人。现场抽签过程需全程录像并事后全部优先购买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竞买成交

第十九条  司法变卖项目竞价结束后,项目确认成交的,竞买登记人员通知买受人到青交所办理成交手续并要求其按《变买须知》要求期限将变卖成交价款和交易费用转入司法变卖专用账户。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青中法[2013]21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确认成交的,部门经理组织买受人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以上资料一式肆份)。打印竞买报名表和电子竞价记录单(一式叁份)。

第二十一条  青交所在成交价款到账后3日内,与竞买保证金一并划入法院案款账户,项目经理岗位同时将《变卖情况报告》(一式叁份)提交给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变卖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变卖时间、变卖财产名称、执行案号、变卖案号、变卖方式、买受人名称或者姓名、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等事宜,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竞买人报名表、司法变卖须知;

(二)电子竞价记录单、竞价结果通知单;

(三)变卖相关费用发票、案款专用收据;

(四)买受人资料。

项目经理在确认变卖价款划入法院案款账户后,应当与买受人一同到法院财务部门领取案款票据。

买受人如未在期限内缴纳成交价款,项目经理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交《变卖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变卖未成交的,项目经理在2日内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交《变卖情况报告》。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成交价款和交易费用到账后,项目经理和竞买登记人员核实成交价款和交易费用无误后,根据成交情况制作《项目结算单》(主要内容包括变卖标的、已交保证金、成交价款、变卖费用、缴款期限)交部门经理复核签字确认后同时提交财务部和竞买登记人员。

第二十四条  成交确认后,竞买登记人员根据《竞买人报名表》、《竞价结果通知单》制作保证金《资金付款通知单》交部门经理复核签字确认后向财务部和分管领导提交并通过涉讼项目结算系统发起保证金退款申请。财务部门通过涉讼项目结算系统审核无误后完成保证金退款业务,如因竞买人登记信息不完整,无法完成保证金退款业务,由竞买登记人员补正。如登记过程出现项目法院暂缓、中止且已有竞买人缴纳保证金,竞买登记人员退款申请需附法院出具的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成交价款和交易费用到账后,竞买登记人员根据《竞价结果通知单》和《项目结算单》制作成交价款《资金付款通知单》交部门经理复核签字确认后向财务部和分管领导提交并通过涉讼项目结算系统发起成交价款支付申请。财务部门通过涉讼项目结算系统审核无误后完成成交价款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竞买登记人员协助财务部门每月月初和招商银行工作人员对司法变卖专用账户进行资金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司法变卖项目结束后,青交所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管。归档资料目录如下:

(一)司法变卖项目登记表;

(二)流拍财产变卖移送函及流拍财产变卖相关材料(评估报告、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流拍财产变卖公告及司法变卖须知;

(四)竞买登记表;

(五)竞买报名表;

(六)竞买人资料;

(七)网络竞价通知单;

(八)竞价结果通知单;

(九)电子竞价记录单;

(十)变卖情况报告;

(十一)保证金总账及明细表;        

(十二)刊登流拍财产变卖公告的报刊。

第二十八条  部门经理分别按月、季、半年、全年做《司法变卖项目统计表》。

第八章  回避和保密

第二十九条 司法变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青交所工作人员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司法变卖工作实行保密制度。青交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所知悉的司法变卖中相关保密信息,并不得泄露司法变卖中的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为明确竞买人信息保密责任,竞买登记业务不设置复核程序。竞买登记岗位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竞买人登记资料,青交所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询竞买人报名情况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青交所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和保密制度的,青交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青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司法  变卖  规定               

抄送:青岛产权交易所备案

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3年0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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