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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青岛市产权交易市场(所)产权转让交割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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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0]39号
关于启用青岛市产权交易市场(所)产权
转让交割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级各资
产营运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进——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
强产权交易过程中税务监督和公有资产监管,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
益,决定启用《青岛产权交易市场(所)产权转让交割单》(以下简
称交割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交割单是产权交易各方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统一由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按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该
交割单由青岛产权交易市场(所)(以下简称产交市场)按规定向地
方税务机关领购,并由产交市场统一为产权交易各方代开。产权交
易各方不得以收据、转让合同或其他凭证作为产权交易结算凭证。
    二、交割单专门用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股
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交易以及非公司制企业出资人的产权转让,不
让方记账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受让方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
四联为产交市场记账联,印色为绿色。交割单的字轨为(XX)地
碳交割四字,其中(XX)表示年号。
    四、凡在本市进行的产权交易须经产交市场鉴证,其中本市所
辖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均应在产交市场进行,出让方和受让方订立
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后,由产交市场审核鉴证后出具交割单。
依照有关规定在产交市场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凭产权交易合同到
产交市场办理鉴证手续,产交市场审核鉴证后出具交割单。
    五、交割单是产权交易各方税务登记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变更、股权登记变更及其他有关变更手续的必备要件。
    六、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对以收据、转让合同或其他凭证作为产权交易结算
凭证和未经产交市场鉴证的产权交易行为及不按规定领购、使用交
割单的,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依据公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附:《青岛产权交易市场(所)产权转让交割单》(式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报: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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