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青岛卫生医用氧厂整体产权 | ||
项目编号 | QCJY2016006 | 挂牌价格(万元) | 210.312 |
首次登载报刊 | 青岛日报、证券日报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6-03-04 | 挂牌期满日期 | 2016-03-31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受理意向受让方申请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每日 9:00至16:30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瑞鹏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66718939 |
一、转让方承诺 | ||||
转让方名称 | 青岛卫生事业咨询服务中心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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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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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 青岛卫生医用氧厂 | ||
注册地(住所) | 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22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锋 | 成立时间 | 1996-04-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 | 币 种 | 人民币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6482729-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医用氧;批发、零售氧气瓶、仪表;氧气瓶出租;医用氧供氧设备安装。 | |||
职工人数 | 13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 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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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青岛卫生事业咨询服务中心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8-31 | 303.42 | -8.11 | -10.41 | |
审计机构 | 青岛元亨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5-08-31 | 280.5 | 105.41 | -12.8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 | 362.49 | 151.81 | 210.67 | |
资产评估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青岛德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青岛市财政局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18 | |||
评估基准日 | 2015-08-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377.91 | 399.57 | ||
负债总计 | 163.04 | 165.88 | ||
净 资 产 | 214.87 | 233.6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33.68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
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决策情况 | 会议纪要 | |||
其他披露内容 |
抵押担保、或有事项及重大财务事项 2000年12月17日山东大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大会验字(2000)123号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中披露,该单位(原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卫生医用氧厂)以固定资产63万元为武茂氧气厂提供贷款担保,武茂氧气厂未能偿还到期贷款,该固定资产于1996年8月2日被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1999)崂韩执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固定资产归银行所有。根据以上资料显示,该单位存在担保、被法院裁定事项。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对该单位出具了《关于青岛卫生医用氧厂担保债务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其中条款如下(具体内容见法律意见书): 据该单位财务资料记录,武茂氧气厂曾向该单位投资93万元设备资产,用于双方业务合作。该投资系借贷关系,不是武茂氧气厂的股权出资。此后两单位业务往来对冲,截止本次2015年8月审计,以武茂氧气厂为债权人的剩余债务总额为733,851.83元。 因未查到法院执行案卷和法院执行裁定书,目前无法准确了解该担保债务的执行结果。对于该单位担保债务的当前状况,分析有以下两种可能: ①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该债务已经消灭。 据山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回忆,该债务确实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将武茂氧气厂投资该单位的设备裁定归银行所有,折抵拖欠银行的案款,另执行部分现金。如果以上记忆属实,则法院调解书确定的担保债务应当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且此后多年,法院对该案再无执行活动,故分析该案法院执行终结的可能性较大。 ②法院暂时中止执行,担保债务部分或全部仍在有效强制执行法律程序中。 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设有中止执行程序。即当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时,可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 因没有查询到法院执行案卷和法院裁定书文本,且山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述及的裁定书所执行的设备仍在该单位使用,故不排除法院对设备采取的执行措施系查封,而不是直接抵偿债务,执行案未执行终结的可能。如果该种状况存在,则该单位仍有承担担保债务风险,被法院继续执行的可能。 该单位目前财务记载的向武茂氧气厂的债务73万余元,与该单位向银行的担保债务是关联的。据武茂氧气厂和该单位的担保合同,如果该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则武茂氧气厂投资该单位的设备资产由该单位予以处置抵债。如法院已经将武茂氧气厂投资设备予以执行,则该单位应付武茂氧气厂的债务已经消灭。且武茂氧气厂于1999年被吊销执照,自1999年至今没有对其投资资产向该单位主张权利,所以从法律诉讼时效方面,武茂氧气厂基于投资设备的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该债务可认定已经消灭。 根据以上分析,该单位当前财务记载的应付武茂氧气厂的73万余元的债务可以核销。目前存在的风险,是该单位基于该债务为武茂氧气厂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债务,仍然存在法院恢复执行的可能。 2015年8月,服务中心与该单位签订了债务委托管理协议书,对该单位与武茂氧气厂相关的债权债务委托服务中心管理。债务委托管理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该单位将当前财务记载的以武茂氧厂为债权人的债务资金733,851.83元,提交给服务中心管理,该单位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到服务中心账户。 ②如果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1999)崂经初字第326号案件的原告银行,在本协议签订后向该单位依法追偿担保责任且具有合法依据,则服务中心将该单位提交服务中心管理的733,851.83元资金的本金和孳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用于偿还该单位应向银行承担的债务。但服务中心负责偿还的该单位债务,仅以733,851.83元本金和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对于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超出以上限额的债务,服务中心没有义务承担。如因其他原因以上资金已用于偿还该单位其他债务,则仅以剩余资金为限,如没有剩余资金,则服务中心不再负责向该单位债务的债权人和任何其他该单位债务的债权人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③如果该单位提交服务中心委托管理的以上债务资金,没有用于该单位债务或仅部分用于该单位债务存在剩余,则以上全部或剩余资金全部作为该单位应当上缴服务中心的投资收益,转归服务中心所有。④该单位不得要求服务中心返还依据本协议委托管理的资金。 根据服务中心与该单位签订的债务委托管理协议书,该单位于2015年8月将应付武茂氧气厂的73.385183万元调整为应付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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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青岛卫生事业咨询服务中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39749838-7 | |||
批准单位名称 | 青岛市财政局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号 | 青岛市财政局青财资【2016】4号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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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青岛卫生医用氧厂整体产权 | ||
挂牌价格(万元) | 210.312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受让方应延续现有业务资质和经营业务,受让方应当承接标的方青岛卫生医用氧厂的全部债权债务。, 转让后企业与原有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得降低和变相降低职工的薪酬、福利、保险以及其他待遇,保证转让后职工的稳定。, 确定受让资格后,受让方须缴纳与挂牌价格相同金额的受让保证金。, 全部转让价款在签订产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向转让方一次性付清。, 现有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已届满,不能继续使用,受让方在受让后须自行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评估基准日后出现的政策、法律、行业规范和后续经营成果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公司。截止国有产权公开挂牌公示之日前,持续经营5年以上,截止公开转让挂牌日,实收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210.312 | |||
保证金缴纳时间(工作日)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签收《青岛产权交易所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保证金,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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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方式为: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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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评标方法和标准 | ||||
管理层级及关联企业受让意向 | 不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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