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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张烟村(鹤山路3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即国用(2000)字第139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即房自字第002534、002535、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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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流拍财产变卖公告

(2016)鲁02法变18号

我院执行的【(2015)青执字第426号】案件,对该案所涉及的位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张烟村(鹤山路3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拍卖,该标的经拍卖后流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流拍财产变卖工作规定(试行)》,我院决定对该标的进行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位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张烟村(鹤山路3号)的工业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即国用(2000)字第139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即房自字第002534、002535、1678号),土地面积7158平方米,建筑面积6164.31平方米,保留价1244.875086万元(详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二、变卖方式: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变卖。

三、变卖保证金249万元。

四、变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五、报名时间:

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六、变卖时间:

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00

七、变卖登记手续办理:

1、竞买人应在报名时间内携保证金凭证(到账为准)及有效证件(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青岛产权交易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2、与变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应及时办理竞买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交纳保证金账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变卖专用账户):收款单位:青岛产权交易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账号:532902874410666

八、其他事项:内有多家租户,本院通过到本地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但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变卖成交后,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九、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青岛产权交易所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

电话:0532-66718925  0532-66718926

法院电话:0532-8309957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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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所

  •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56号国金中心9号楼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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