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产交[2011]10号
各有关部门、会员单位: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调整国有产权交易会员代理制度的批复》(青国资产权[2011]6号)精神,现就调整产权交易会员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2日起,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不再实行会员代理制度。
二、2011年8月12日之前挂牌项目,凡具备开展国有产权代理资质的会员已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且在产交所登记备案的,可继续按照《关于改革会员运营机制,完善管理体系的意见》(青产交[2008]2号)的要求执行协议。
三、继续保留会员运营机制,合理调节市场平台与会员间的关系,各部门要积极引导会员开展非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发挥其专业优势,满足各类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需求。
四、会员单位开展非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应按照《关于改革会员运营机制,完善管理体系的意见》(青产交[2008]2号)有关业务流程和资质管理的要求规范执业行为。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